一份声明两种理解
近期,国内大型钢铁企业渤钢集团爆发债务危机,近百家金融机构深陷其中,国民信托就是其中之一。资料显示,目前国民信托共有4只涉及渤钢集团的集合信托产品,分别是“天津钢铁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天冶线缆经营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天钢国贸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天冶轧三经营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规模余额9.5亿元,均已宣布延期。
资料显示,渤钢集团由天津钢管集团、天津钢铁集团、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和天津冶金集团合并而成,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曾为世界500强企业。
产品出现兑付危机后,国民信托成为众矢之的。9月初,一些投资者对国民信托进行“维权”。国民信托相关人士表示,当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公告的形式在国民信托官网公告。该公告表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得违反信托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如因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不尽责,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过,对于这一“公约数”,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却有不同的理解。在投资者看来,国民信托在上述产品中并未尽责,因此应当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例如,有投资者质疑,国民信托对渤钢系企业存在尽调失职,为风险企业提供融资。此外,还有投资者指出,“天津钢铁集团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兑付危机后,国民信托无视风险仍在发行“天冶轧三经营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后三期产品。
而在国民信托看来,其已“卖者尽责”,因此投资者应当“买者自负”。国民信托相关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首先,渤钢集团在2014年及2015年连续入围世界500强企业。2014年10月,渤海钢铁集团成功在境外发行一笔三年期、规模在10亿元的点心债。在众多金融机构看来,一两年前的渤海钢铁集团仍然属于较为优质的融资主体;其次,国民信托在其成立的4款渤海钢铁集团的集合信托计划产品中,除了常规的尽职调查外,尤其看重渤钢系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的雄厚资产及良好的业界排名。在过去的几年中,如此大型的国有企业发生债务违约的情况并不常见。
对于前述投资者质疑国民信托在相关产品已经暴露风险后继续发行后续产品的问题,国民信托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我们与天冶的合作已有两年多了,合作情况一直很好,今年1月份到期正常支付,沟通下来也很正常。另外,发行产品的融资方是天冶,与天钢是不同法律主体。产品发行时,我们认为公司没有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