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遵循三条件
事实上,针对外资机构备案成为私募管理人的相关要求,监管层也已进行了相关明确。
按照监管要求,外资私募管理人的备案资质,将按照此前基金业协会在监管问答中明确的三项条件来明确。
三项条件分别为,一是管理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公司;二是管理人的境外股东必须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其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三是管理人及股东三年来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的重大处罚。
“这样的安排是为了加强跨境金融监管,防范金融机构跨境违法,而这个条件更多是管理层面的互认,”一位接近座谈会的机构人士称,“这个条件并不苛刻,像这次参会的大部分机构应该都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并且也在积极准备备案的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外资私募机构的部分委托人可能分布于境外并采取外汇或外汇换汇形式进行私募基金份额认购,因此私募管理人的备案运作也仍然将在既定的外汇监管框架内开展。
“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基金业协会指出,“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另一方面,今年以来监管层也在QFII额度、资产配置限制上进行了更加灵活的松绑,而在业内人士看来,QFII制度层面的红利或将进一步为外资机构作为私募基金创造了条件,此外部分国内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也将分羹这一红利。
“有一些是纯境外机构,有一些则是内资机构的 出口转内销 ;后者在境内作为管理人设立基金,可以实现资产的跨境灵活配置。”广发证券一位人士表示,“QFII和外资私募的政策,某种程度上也给境外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提供了制度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