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各异待统一
而私募概念向金融产品领域涵盖,也被视为《私募管理条例》需要在更高层面推动出台的原因。
在业内人士看来,《私募管理条例》有可能将私募基金的监管从当前的三类私募(公司型、契约型、合伙型)进一步延伸至契约型私募中的持牌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中,这是因为,不同监管部门的所辖私募类产品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当前带有私募性质的金融产品,除证监会所辖的私募基金、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外,还包括并不限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一对多”保险资管计划、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部分区域金交所依据地方批文擅自发行的私募产品。
虽然上述产品均有禁止公开募集等要求,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范围、管理方式、杠杆率等细节上,多部委下辖不同产品标准也各有千秋,这一现象也衍生了金融机构间产品嵌套和套利,并引起了监管关注。
“不同标准下,机构肯定都会寻找管制最松、成本最低的通道作为嵌套出口,这是市场逐利带来的,”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分析师认为,“私募办法能否将其他类私募产品也划入整个私募监管体系,要看分业监管下能否通过协调模式实现统一监管的效果。”
事实上,不同监管部门下的同类金融活动场所,遵循不同标准的漏洞正被逐渐修补。除私募业务外,此前长期处于分割状态的债券市场准入标准也在逐渐靠拢。国务院也提出,不同信用债市场要在“分类趋同”的原则下,推动发行准入和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
“目前更高层面正在针对这种金融 划江而治 采取一些措施,私募业务的统一监管和交易商协会与交易所市场债券标准的统一,有着一定程度的共性,”华中一家券商固收人士坦言,“因为在金融体制做得比较大的机构调整是有比较大的阻力的,但一些混业活动上先把监管标准靠近可能会是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