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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权益类互换业务正在迎来一轮新的规范,未来将实现规模控制和杠杆控制,各公司会被要求采取措施降低杠杆、强化信息披露。
本报记者 李 维
实习记者 姜诗蔷 赵丹 北京报道
券商收益互换又一次成为舆论焦点。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发布的一份最新《场外证券业务开展情况报告》(下称报告)引发了市场关注。报告称中信证券(600030.SH)于4月至9月期间的场外衍生品月报数据累计出现了1.06万亿的虚增,一时间引起舆论骚动。
11月25日上午,中信证券官方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实,其收益互换的“虚增”原因是其中途进行的系统升级所致,而误报仅涉及增量部分,存量数据并未受到波及。
系统升级缘何导致数据虚增?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其规模“虚增”与系统升级导致部分数据的重复叠加计算有关。而来自中信证券的数据显示,其收益互换规模目前尚未超过400亿元。
事实上,市场之所以对收益互换业务较为关注,与该类业务具有杠杆交易、外包交易等创新特质不无关联。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在监管层致力于A股降杠杆的大政策环境下,其也将对收益互换等业务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
万亿互换“虚增”还原
中信证券收益互换的虚增乌龙,发端于中证协报告中的一次误差发现和修正。
“10月,我们发现中信证券自 2015年4月至9月报送的场外衍生品月报数据出现重大误差,造成其间该司各月互换业务新增规模及终止规模同时虚增(累计虚增额达10633.63亿元),但未对每月存量规模造成影响。”中证协报告指出。
11月25日上午,中信证券有关人士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时表示,中信证券并不存在恶意虚报,该数据属于“技术误报”。
“确实是数据报送中出错了。”上述人士称。
而据其介绍,此次错报与中信证券此前的系统升级有关。
“出现相关问题是因为公司系统升级造成了对外报送个别信息的错误,主要涉及互换业务2015年4月-9月新增规模和终止规模的数据错误,但存量规模数据是正确的,”中信证券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在发现相关问题后,已于2015年11月初进行了数据更正。”
据中信证券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该公司互换业务规模不超过400亿元。而据中证协披露的截至今年9月底的数据,券商场外收益互换月初存量本金仅为1238.38亿元。按此估算,中信证券在互换业务的市场占比约为30%。
虽然属于误报,但此次事件对中信仍有一定影响。中证协称将对其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表示不排除在发现违规情况后采取监管措施的可能性。
“协会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违规情况将视情节相应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中证协表示。
或因叠加产生误算
在系统升级影响数据准确性之下,中信证券的收益互换规模缘何会虚增达到1万亿之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中信证券数据错报发生的原因,或与报送系统将存量数据与增量数据累加,一并核算为增量数据有关。
“报送数据的时候,可能是把存量和各月增量数据一并相加了,所以造成了增量数据过多的情况,”一位接近中信证券的知情人士表示,“这也是这次误报不涉及存量数据的原因。”
中证协的统计误差范围也佐证了这一事实——其发生错误的仅为增量数据,而并非存量数据。
而从披露的数据来看,中信证券在4-9月的六个月期间,累计虚增达10633.63亿元,即平均每月虚增达到1772.27亿元,而该数据已超过中证协每月披露全市场的存量规模;以9月底为例,券商场外收益互换月初存量本金仅为1238.38亿元。
而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市场有人士猜测认为,中信证券虚报收益互换的原因,可能为了“掩盖资金的真实去处”。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可能性较低。
“如果是掩盖资金去向,需在信息披露上做文章的,并不需在中证协的专项统计上虚报,因为这只是个专项数据。”一家中型券商场外市场部人士称。
此外,亦有市场人士质疑中信证券的数据误报缘何恰巧出现在A股剧烈震荡的4-9月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这一时间的误报或与中证协对券商场外数据统报要求的变化有关。
事实上,中证协对场外数据要求统报的起始时间并非今年1月份,而是3月份,其中1-3月份数据的公示时间恰好为今年3月中旬。
而自4月起,中证协才开始要求各家券商逐月报送场外证券业务数据,其中包括收益互换等衍生业务数据。
9月之后,中证协再一次变更了场外数据报送格式——由此前的“证券公司场外业务统计数据报表”变更为“场外证券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而中信证券的误报期,刚好发生在中证协要求逐月报告的4-9个月内。
监管层紧盯互换风险
中信收益互换虚增事件之所以被市场广泛关注,缘自于该类创新业务容易给市场预期带来较大不确定性。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监管层目前正在针对收益互换业务形成更加完善的规范与监管。
“监管层目前对收益互换的风险比较重视,会里领导在8月的合规会议上专门提到了这个事情。”一位接近中证协的券商人士透露。
“权益类互换业务正在迎来一轮新的规范,未来这块将实现规模控制和杠杆控制,各公司会被要求采取措施降低杠杆、强化信息披露,”前述券商人士透露,“证监会有关部门会与协会共同就收益互换采取进一步的规范措施。”
监管层对收益互换的监控,主要集中在对其风险的关注。
所谓收益互换业务,通常指客户与券商就指定股票的收益进行约定互换的一项衍生工具,该类业务试点最早出现于2013年初,目前可在券商柜台市场和报价系统同时开展。
而在内含远期互换结构的情况下,收益互换可成为券商替客户实现二级市场融资或信用融资的渠道之一,部分融资类互换的实际杠杆最高可达3-4倍。
由于收益互换客户的持仓证券在存续期将寄营于券商自营池或其他客户资产池中,这也有可能引发股份代持、规避信息披露等问题。
此外,收益互换业务还存在市场集中度较高的现象。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权威渠道获得的一份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开展收益互换的证券公司已有29家之多。
但该类业务仍存在着市场占有率向部分大型机构集中的现象。中证协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收益互换业务新增规模排名前三的证券公司新增初始名义本金共171.34亿元,约占本月收益互换业务新增总量的77%。
(编辑:巫燕玲,邮箱:wuyl@21jing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