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十三五”时期,金融系统在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加快金融创新、完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这一基本要求,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是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实践积累的历史经验,是今后金融改革发展创新必须坚持的底线。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国务院先后四次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基本要求;在整个“十二五”时期,金融监管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都把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作为底线,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保障了金融安全和稳健运行,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应当说,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既是过去中国金融发展实践积累的有益经验,也是各国从国际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中得到的启示。在今后的金融改革发展创新中,我们要长期牢记这一历史经验,坚守住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保障改革开放大业顺利进行。
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对于“十三五”时期的金融业改革开放发展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一段时期以来,国际社会有少数机构唱空中国,预测在中国经济增速下行过程中将要发生一次金融危机。尽管这种预测因缺少事实依据不具“现实性”,但是,对于当前我国经济“三期叠加”时期潜伏的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及时防范化解。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加快财税、金融、国企等重点改革,加快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人民币国际化、资本项目可兑换、“互联网+”行动计划等国家发展战略,建立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的不确定性和金融风险。因此,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根弦时刻都不能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