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去年12月31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四规章,新股发行制度四规章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股发行制度较之前有多方改进。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主要表现为: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有利于解决巨额资金打新对二级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简化发行审核条件,突出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突出审核重点,进一步体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包括摊薄即期回报补偿和先行赔付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取向,是按照注册制改革的理念和方向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
据介绍,四规章于2015年11月6日向市场征求意见以来,市场极为关注。共收到了100多份书面意见和建议,证监会采纳了四方面建议:
采纳完善弃购股份处理的建议,对投资者弃购的股份,允许承销商按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以体现证券法关于承销商应首先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的原则;完善现有报价剔除机制,规定若最高申报价格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剔除比例可以少于10%,避免出现相同报价中部分投资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采纳强化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的建议,修改了招股说明书准则,增加并细化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采纳完善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信息披露要求的建议,在招股说明书准则中,增加了摊薄即期回报分析的假设前提、计算过程等披露要求。
据悉,为落实相关改革措施,证监会还对主板、创业板和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及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要求。三部规范性文件也于去年12月31日一并发布,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称,本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是在核准制下,为配合本次重启新股发行推出的改革措施,虽然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精神,但不是开始实施注册制。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和国务院的具体工作安排,做好注册制改革配套规则制定及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注册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