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日前正式修改并公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多条与新股相关的法规、规定等。新规采纳完善弃购股份处理的建议,对投资者弃购的股份,允许承销商按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以体现《证券法》关于承销商应首先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的原则。
但对于投行如何进行再配售,无论是承销管理办法还是新股发行细则均未做明确规定。对此,投行人士纷纷表达不同的意见。
“近期,我们与同行交流也提及弃股如何再配售。目前,新股不败神话仍在继续,投行乐于采用余额包销的处理方式。未来,随着注册制的逐渐推行,一级市场逐渐达到供需平衡,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供大于求,投行则会考虑除包销以外的其他配售方式。”某沪上投行资本市场总经理表示。
北京某投行人士则认为,弃股是否包销不光是基于利益诉求。应该是在合法合规的大框架下,由各家投行综合公司的风控要求、资本金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比如,弃股的总量比较小,包销所需的资金量也不大的情况下,投行大概率会考虑余额包销。但如果遇上大盘股发行且弃购股份量大时,投行可能受限资本金而难以承担。
那么,有哪些配售方式呢?是引入战略投资人,还是在已申购但未获配的客户中进行再分配,或是仅配售给自己公司的客户?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当前新股发行供不应求,发行后涨幅大、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券商、投行对弃股的再配售权会否引发利益输送问题?
某不愿具名的南方券商投行业务部总经理认为,引入战略投资人可用于弃股的二次分配。“只要没有背后的利益安排,例如保代与战投之间不存在利益分成、回扣等问题,就应该被认定为合法合规。”
事实上,在国外,引入战略投资者是极为常见的做法。国外也允许券商根据需求,向投行的直接客户发售股份,如这次将好项目的股份直接给了客户A,那么发行下一只资质平平的项目时,客户A则需帮忙承接部分股票。这有助于投行提升服务能力,有利于投行业务的增长。
不过,在2014年初IPO重启并赋予投行网下自主配售权时,便出现了少数投行将炙手可热的新股配售给特定关系人,引发市场寻租质疑,进而被监管层紧急叫停的先例。
上述沪上投行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认为,追加认购一种较为公平的方式。即:如果网上申购不足但网上认购积极,则启动回拨机制,将部分网上发行的股份转为网下发行,从原先参与网下申购但未获配的客户中甄选配售者,如果依然认购不足,此时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由投行直接引入战略投资者。从而可以保证“三公”原则。如果网下、网上认购严重不足,发行人及承销保荐机构完全可直接终止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