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的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因为给了差评而带来很多的困扰,虽然很多店家通过各种渠道避免“差评”,但是有一种“买家”,店家逃不过,那就是国家食药监总局所派出的“神秘买家”,它不给差评,而是最后给你检测结果,这就是国家食药监总局在监管网络食品销售过程中的“神秘买家”。
“我们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实际上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在7月1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近年来,随着全国“互联网+”的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迅速,2015年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3.88万亿元,网络食品经营具有信息准确、交易快捷、交易跨地域等不同于食品实体交易的特点。同时网络食品安全作为新生事物也是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
“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可以说我们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两个‘第一’: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样规章的国家。”陈谞表示。
为了更好的监管网络食品安全,国家食药监总局在今日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在制定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科学设定法律义务,明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严格科学设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规章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而“神秘买家”是落地监管的有效的措施之一,谁也挡不住的一种监管模式。对于传统实体的有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形的食品市场在商品的抽验过程当中可以面对面完成直接取样、封样等一系列流程。而如何在虚拟的网络中展示真实性,是“神秘买家”制度的核心。
“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帐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实际上就是在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的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权益。”陈谞表示。
其次,陈谞表示,为了保证公正性,《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我们也规定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同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来管辖。对于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危害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的结果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来进行管辖。在《办法》里面是按照风险管理原则。
第三方平台监管
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是从源头到终端。虽然作为虚拟世界里的商场----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时,也难以无责自退。
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当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第三方平台这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那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两个成千上万分散着。
“如果单靠我们去监管,成本非常高,事倍功半,未必还取得很好的效果,特别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来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怎么办?抓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因为这两个分散到了第三方平台中是一个集中,是一个关键,所以我们说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同时还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