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食用农产品、糕点、冷冻饮品、餐饮食品、酒类、方便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饮料、豆制品、粮食加工品、蛋制品11大类食品97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52批次,不合格样品23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汝州市安吉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0CFU/250mL、2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新县福华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周口自然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烧烤豆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2.31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息县百佳旺超市销售的标称汝州市昌盛达农副产品商行委托河南宏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3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4.许昌市东城区召辉羊肉粉店销售的1批次油条、1批次油馍头,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分别为436mg/kg、49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5.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万盛超市销售的1批次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800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0287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6.西平县豫康源饮用水厂生产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0CFU/250mL、4CFU/250mL、1CFU/250mL、12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7.新郑市范晓晓包子铺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488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8.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金龙超市销售的1批次柴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0.3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9.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焦作市三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武陟油茶五仁、1批次武陟油茶黑芝麻、1批次武陟油茶怀山药,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分别为8.6mg/g、6.2mg/g、7.7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新郑市帅乡石锅鱼饭店销售的1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52×10³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内黄县家园超市销售的1批次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0.6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2.汝州市妙水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0CFU/250mL、5CFU/250mL、0CFU/250mL、2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3.虞城县腾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硒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醇面包(原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8.5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4.周口市川汇区天客隆生活超市销售的1批次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030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5.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洛阳辽宁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鑫顺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菠菜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3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6.睢县惠嘉商场销售的标称嘉祥圣帝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吉祥四宝(雪糕),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20000CFU/g、230000CFU/g、180000CFU/g、270000CFU/g、24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2500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7.民权县城关方圆超市销售的1批次特价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0.4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8.登封市好宜多超市销售的1批次高粱面,铅(以Pb计)检出值为0.43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9.西华县红花镇联华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中华封坛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泸州中茅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紅瓷大曲好运来,酒精度检出值为44.4%vol,标准规定为51~53%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20.汝州市静泓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桶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3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5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 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二、处置措施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洛阳、安阳、焦作、许昌、漯河、商丘、周口、驻马店、信阳、巩义、汝州、永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