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有权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无法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也对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
上下班途中遭遇单方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件
职工下班途中掉入路侧沟渠受伤
崔某下班后,在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摔入道路一侧的沟渠内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了证明,其中并未出现关于事故责任的内容,仅证明了崔某的受伤经过。崔某持这一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崔某认为,自己下班途中因途经路段在维修,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连人带车滑入路侧沟中严重受伤。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并未认定自己对此事故负主要及以上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该认定工伤。
人社部门受理后,向崔某所在工作单位某矿业工程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告知该公司如认为崔某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应当在15日内提交证据等。此后,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崔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崔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决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法庭答辩时,人社部门表示,其受理了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已向有关各方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认定程序合法有效。崔某下班途中骑行电动自行车掉入路侧沟渠内,该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事故伤害,虽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伤害都属于工伤。崔某未能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该事故属于单方事故,因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法律裁判文书对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主次责任无法划分,故不能认定工伤。
结果
无有权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无法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地人社部门作为本地区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本地区职工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崔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该事故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崔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法院驳回了崔某的起诉。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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