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151129的网友留言咨询: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的问题,我想咨询一下,物业的服务等级标准应该由哪个部门评定?因为前期物业肯定是小区内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那么,业主肯定是没有组织的,没有组织的小区是如何评定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的?评定流程是怎么样的?如果不能评定等级那怎么按照政府指导价格收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回复: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物业服务等级的评定,根据市住建局和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烟建住房【2017】12号)”规定,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仍按合同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应执行本《标准》。物业服务等级的选择,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根据本小区基础设施情况和物业服务水平,在六大项服务内容中分别选取一个服务等级,依据六大项服务等级对应的分值之和,最终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并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示。
普通新建住宅在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拟定物业服务方案,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初审:栾芸
复审:宋君
终审:孙玲姿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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