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关注的“城管追打女商贩被砍伤”一案,重庆警方做出了处理,商贩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城管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被予以行政拘留;此外,商贩杨某还因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处罚。
通报称,9月7日9时40分许,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执法大队在对东海长洲片区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执法时,一水果摊主杨某占道经营,城管队员将占道物品抬进店内并责令其不得再行占道。杨某不满,遂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并将果筐砸在城管队员面前,致城管队员杨某桥右手被果筐划伤。随后,城管队员杨某桥与摊主杨某发生争吵,情绪失控上前追打。摊主杨某在躲让过程中抓起店内西瓜刀挥舞,致杨某桥左手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
纵观该事件的整个经过,女商贩的行为应当符合两高一部公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此事件中,商贩有错在先,属于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但是,作为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是应当遵守的底线。面对阻碍执法行为时,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应对方式。而情绪失控地不断追撵、殴打、挥拳攻击他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合理的职务范畴,变异为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可以说,执法人员本来是“有理”的一方,却因为不能冷静地处理此事而变得“理亏”。进而言之,在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即便是违法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也享有人格尊严等基本权益,不可横加剥夺。譬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保障其基本的休息和饮食,更不得刑讯逼供。那么,针对一般违法人员,显然不得殴打、追打、侮辱。
将一起看似敏感的“小贩砍城管”案件,剥离了复杂的案外因素,回归到事实本身,让法律标准说话,无疑能够充分体现法治的公信力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让公众心服口服。该事件既具有生动的普法意义,也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