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需要领导价格管理、设立本单位的价格管理委员会、完善各项制度、组织培训、组织教育等工作。在监管督查方面,《通知》特别提出,要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医药价格违法行为;同时,还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大型医院巡查、医疗机构校验等工作的重要检查内容,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作出“黄牌”警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录等处理。
这份通知,可以看作是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文件在省市地方上的落实,不仅新增了一系列督查、问责办法,还在“落实制度职责,强化岗位责任”与“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自律要求”两大方向上,对各医疗机构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并没有特指“管理公立医疗机构”,也就是说,民营医院的收费情况,也有很大可能在接下来的行动中,接受监督检查。
今年1月初,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内部价格行为管理”的二十八条规范,也建议非公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今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的通知》文件中,也提到“坚决查处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用材料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这就表明,“价格管理”算得上是今年国家及地方监管上非常重视的一个关键性课题。而对于民营医院来说,即使暂时没有国家下达的硬性规定,民营医院也该高度重视“价格管理”了,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它也是医院自身改善经营的一条“必由之路”。
“价格管理”对于老百姓就医来讲,意味着如何降低在看病环节产生的经济负担;而对于医疗领域从业人员来说,则意味着如何更好地体现自身技术与服务价值,提升患者满意度,实现医疗服务成本的科学管理、合理监控,服务价格管理的质量提升,最终较好地完成各项经营目标。加强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其实也是规范和提升民营医院自身经营的需要。
目标患者是谁,医护人力成本是多少,医院是否提供疗程打包等服务,在哪个环节收费可能不会影响患者就诊体验,开药的计费单位选择什么等等,都将会是民营医院在定价时必须考虑的内容。
做好“价格管理”,民营医疗机构不能有恶意欺诈行为,不可利用信息不对称谋利;需要做的是建立系统的经营管理服务体系,实现自身的品质和特色,在高价医疗服务上要体现贵得有道理、贵得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