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建设,按照有关要求,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截图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为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而发布的一项常规文件,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理中心将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处理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督促单位主动履行缴存义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时间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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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2018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要求,发布了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文件,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现执行期已满。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报北京市政府批准,继续执行缴存单位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政策。这也是管理中心深入落实北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具体举措。单位若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一)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单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后指出,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