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前不久,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决定选择省科学院、江西农业大学、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儿童医院4家具备不同行业典型特点的省本级预算单位,自10月1日起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
通知提出,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向全省全面推广。省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设区市、县(市、区)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全部公开采购意向,具备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通知明确,需要公开的采购意向项目为: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其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等项目,均应公开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通知规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以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该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主渠道是“江西省政府采购网”。通知要求,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后公开,有条件的主管预算单位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通知要求,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公开采购意向。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着重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指导,确保本地区预算单位按要求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万凯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