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特殊时期金融服务提供全面指引。
近年来,自然灾害、大范围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的风险,对全球金融机构持续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形成挑战,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为指导金融机构应对突发事件,普遍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则。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主要经济体纷纷采取了保障实体经济稳定发展的支持措施,并调整监管安排,加强对特定风险的关注。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对突发事件应及早建立一套紧急响应体系,而保持金融业务连续性正是其中的重要一环。鲁政委表示:“从金融业角度来看,美日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都在此前的摸索中形成了针对突发事件相对成熟、完备的响应体系。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也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了业务连续性计划,确保遭遇各类突发事件时金融机构能继续提供关键金融服务。”他建议,我国也要加强这方面的机制优化。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制度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确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
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董事总经理程实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上半年,中国金融战“疫”展示出两大成功经验。其一,面对突发事件,需要守住金融风险底线、保障基本金融服务,避免突发风险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冲击,避免局部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风险。其二,应对极端压力,需要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提升经济金融循环的畅通性,加速生产生活的企稳修复。“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对上述经验进行了针对性部署,有望使战‘疫’经验制度化、长效化,完善实体经济的金融之盾。”程实说。
补上制度短板,正是本次《办法》的重点所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前的一系列规则主要涉及维护信息系统和银行自身业务稳健运行以及应对银行业自身风险事件的程序性要求,对在突发事件状况下保持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支持、调整监管要求等方面缺少明确的要求和安排。”因此,《办法》提升立法层级,提供完善的应对工具箱和充分监管授权。通过给予监管部门有效授权、明确工作程序等,依法规范进行监管调整,并为今后的应对工作提供完备的政策工具和详细指导。
根据《办法》,应对突发事件,监管部门可以调整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现场调查等工作安排,以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此外,《办法》特别规定银保监会可以主动调整监管指标,临时性对银行保险机构豁免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这是“非常之时用好非常之策”,程实表示,在疫情全球蔓延的背景下,公共卫生风险、经济金融风险、地缘政治风险、环境气候风险相互交叠,“黑天鹅”事件或呈多发态势。针对这一情况,《办法》为我国金融业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系统性框架指引,有望大幅强化对各类风险的及时处置与综合治理,进一步夯实我国经济金融在全球的韧性优势。
当然,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的同时要守住风险底线。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特殊时期仍要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防范客户不正当获取、使用融资便利或优惠条件,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防止挪用融资等行为。要及时进行业务回溯和后评估,严格防范侵害客户合法权利的行为,加强舆情监测、管理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