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深圳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王云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奥马电器主要从事冰箱制造、销售业务和金融科技业务,近年来该公司积极寻求参股金融机构。
2017年2月,公司负责人了解到长治银行有引进战略投资者需要,于当年2月26日、3月24日两次约见长治银行负责人,表示奥马电器愿意参与长治银行增资扩股。
2017年4月9日,长治银行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增资扩股方案(草案)的议案》,决定2017年进行增资扩股。会后,长治银行向市场传递增资扩股的消息,并开始筛选增资扩股对象,其中包括奥马电器。
2017年4月14日,长治银行向奥马电器发送《招股说明书》,奥马电器按照《招股说明书》附件要求,提供公司相关材料。
2017年5月,长治银行、奥马电器负责人及双方高管人员在北京座谈,介绍各自业务;长治银行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实地走访奥马电器。
2017年6月17日,长治银行初步确定奥马电器符合入股条件,向其发出《战略合作协议书(草稿)》,进一步沟通入股事宜。
2017年9月15日,长治银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入股我行的议案》。
2017年9月18日,长治银行向奥马电器发出《股东资格初定入围通知书》,初步同意奥马电器投资4.7817亿元,折合2.277亿股,增资后奥马电器持股比例将达9.9%。同日,奥马电器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次日,奥马电器发布《关于拟参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
奥马电器参与长治银行增资扩股,总认购金额达47,817万元,占公司2016年末净资产的23.24%,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在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9月19日,公司董事会秘书何某琼于2017年6月20日收到奥马电器拟入股长治银行相关文件,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该时点。
二、王云珠交易“奥马电器”
“王云珠”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18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顺德营业部,下挂两个股东账户,分别是沪A22XXXX392和深018XXXX201。
王云珠与王某云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密切,“王云珠”国泰君安证券账户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利益关系一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何某琼于2017年6月26日17:35通话7分钟11秒。“王云珠”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开立后空置两年,直至2017年7月6日才开始转入资金交易股票。2017年7月6日至7月12日,该账户转入5,173,700元,2017年7月7日开始买入“奥马电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26.78万股,买入金额为5,124,572.2元,占该账户转入资金的99%。截至2019年12月20日,该账户持有的“奥马电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3,075,933.48元,扣除交易费用,实际亏损2,037,417.4元。
王云珠称,其在2017年7月7日、7月12日大量买入“奥马电器”是因为正好有一笔银行的理财资金到期,因“奥马电器”跌得较多,决定转到证券账户买入“奥马电器”。
经查,王云珠所称理财资金“光大银行定活宝”,可以随时赎回使用。王云珠配偶王某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王云珠”国泰君安证券账户长期空置,转入大量资金开始交易即集中买入“奥马电器”,买入态度坚决;账户资金变化时间、买入“奥马电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基本一致,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王云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王云珠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涉案投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该条规定。第二,2017年6月17日,奥马电器入股长治银行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不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日期。第三,其主观上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故意。投资奥马电器是基于对家用电器市场的判断;持有奥马电器时间长达一年半,是长期投资行为;开立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是为帮朋友完成工作业绩,15年股市大跌因此未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购买奥马电器的资金是中途不可赎回的理财资金到期,适时投资股票市场;何某琼与王某云通话目的是沟通奥马电器子公司奥马冰箱的经营情况。综上,当事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第一,涉案内幕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且与2019年《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一致。第二,2017年6月17日,长治银行向奥马电器发出《战略合作协议(草稿)》,表达合作意愿,奥马电器入股长治银行事项取得了明显进展,应当认定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第三,王云珠配偶王某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讯联络,王云珠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奥马电器”,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王云珠关于投资“奥马电器”的原因、买入时机选择、何某琼与王某云联络接触存在其他原因等申辩意见缺乏相应证据支持;王云珠购买“奥马电器”的资金是可以随时赎回使用的资金,其关于资金来源、开户原因、持有“奥马电器”时间等申辩意见,均不能排除其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综上,对王云珠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王云珠处以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