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无理由退房”,购房者依据条款退房后拿回全额购房款,但退车位时却被告知要交违约金——浙江舟山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双方解除车位买卖合同,开发商全额返还车位款。
2018年5月,舟山的许女士选中当地某在建楼盘一套房子,房开商承诺“无理由退房”,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许女士支付211万余元房款。同年8月,该楼盘向购房者预售地下车位,许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停车位合同》,购买一配套车位并付清12万元价款。《停车位合同》约定,如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解除合同,须按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2019年下半年,许女士因个人原因退房,房开商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但许女士要求全额退还车位款时被拒绝。开发商认为,“无理由退房”承诺只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包括车位买卖合同,许某要求解除车位买卖合同属违约,须扣除1.2万元违约金。
今年3月,徐女士向定海区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购买车位的费用。法院审理认为,无理由退房承诺是开发商为促销推出的赋予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购房者有权依照该承诺要求解除相关合同,双方的《停车位合同》有一定的从属性,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配套合同,两者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应作为整体看待,开发商承诺“无条件退房”的约定同属于车位买卖合同的约定,也适用于退车位。因此一审判决双方解除车位买卖合同,开发商全款返还购车位款12万元。
开发商上诉后,舟山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含有关于车位买卖的约定,双方后来签订的《停车位合同》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组成部分,一并适用“无理由退房”承诺,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