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日前发布通知,为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制定了新标准,以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规定,一是调整个人缴费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90元提高到32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200元。二是明确困难群体资助参保标准。2021年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年资助130元。三是归并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从2021年起,原农村居民意外伤害保险不再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相关待遇政策支付。
通知同时明确了2021年大病保险保障政策。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每人每年75元,如国家对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作新的安排,届时再作部署,并在2020年筹资标准基础上予以调整。大病保险筹资仍按原渠道,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转。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自付住院合规医疗费起付标准统一为1万元;全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个人自付住院合规医疗费起付标准为3000元;起付标准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此外,2021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自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支付比例分段递增;年度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通知规定,新周期(2021—2023年)大病保险商保承办方式为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程序,确定3家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全省大病保险经办业务,经办服务周期为3年。各统筹地区在招标确定的3家商业保险机构中,采取依法合规的方式,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双向选择,协议确定1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本统筹地区大病保险业务。
(张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