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的三个配套规则,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支持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在服务保险资金配置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
截至今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经济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具体来看,《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明确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融资需求。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也适当拓展了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上述负责人表示,《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基础上,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和监管实践,在去通道、强化存续期管理、限制杠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进一步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细则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机制,提高三类产品的登记效率。
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同时考虑到各类产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保留产品结构和风险管理等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少监管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