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9月23日讯 今日,雪松信托在官网发布公告有关《雪松信托迷雾:42只产品风控全线裸奔,220亿底层资产尽数虚无,借道假央企转移百亿巨资》相关报道澄清公告。公告中,除澄清相关事实外,雪松信托对于有关媒体影射其“自融”假设予以否认;并宣称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权利;同时,为确保投资安全,相关产品将提前终止。
以下是公告正文:
9月22日,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司”)关注到,有媒体发布题为《雪松信托“供应链金融”调查》的报道,对我司“长青”系列信托计划(下称“‘长青’系列产品”)进行严重不实的报道。我司及时对报道内容进行细致核查,现就相关问题澄清如下:
1、报道称,我司“长青”系列产品“总规模超过200亿元”,该信息严重失实。经核查,我司“长青”系列产品累计发行规模为119.18亿元,现存续规模为76.55亿元。
2、报道所谓的“220亿底层资产尽数虚无”,严重失实。我司一直遵循相关政策指引,合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长青”系列产品项下底层资产,系我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依据与保理公司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而受让的应收账款。对底层资产的真实性,我司从交易主体、交易双方盖章的购销合同、交易双方的交货确认书或对账单、仓库提货单、发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风控核查,“长青”系列产品底层资产真实有效。上述合同、发票、过户单据等全套资料作为信托财产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我司作为受托人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保管,可随时接受所有投资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预约查阅。
3、“长青”系列产品底层资产清晰,每笔应收账款的债权与债务一一对应。在事实层面并不存在报道所谓的“幕后融资人”,更不存在报道多处影射的“自融”。
4、对于报道提及的“确权”问题,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因其特殊性,仅靠应收账款“确权”,事实上并不能保证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在实际业务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作为付款义务方,只有买卖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并没有配合卖方转让应收账款以及配合确权的义务。特别是对大部分国企、央企而言,“确权”需要复杂的审批流程。基于行业特性和实际业务需要,我司未将“确权”作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手段,而是基于对每笔应收账款的货物流、资金流、合同、发票等多重信息的相互印证,形成有效且高效的风控措施。
5、文金世欣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是我司的商业合作伙伴,其实际控制人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北京市政府授权市文资办出资设立的市属一级企业,其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与我司无任何关联关系。我司作为“长青”系列产品的受托人与文金世欣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
6、我司作为“长青”系列产品的受托人,依法合规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后期管理,根据每笔应收账款的交易数据,预测现金流回款时间,并保持跟踪。目前后期管理正常,产品回款正常,无违约迹象。我司亦将继续跟进项目进展,积极维护投资者权益。
7、我司不存在报道所谓的“长青”系列“42只产品风控全线‘裸奔’”。既无风险产生,何谓全线“裸奔”。我司业务具有行业特性和创新性,作为“长青”系列产品的受托人,我司根据大宗商品供应链行业的实际业务需要,对应收账款是否可以受让以及如何受让,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并严格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批。而且过往的事实充分证明,我司的风控措施得当有效。“长青”系列产品运作一年多来,持续正常回款,未发生任何逾期和不良。
以上仅为报道部分失实之处,其他不实信息不一一列举。我司近年来努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全力维护投资者权益,取得了各界可见的积极成效。而该报道在未对我司进行任何采访的情况下,基于片面认识和恶意揣测,发布大量不实的信息及数据,对我司声誉构成严重不良影响,我司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全力维护投资者权益,我司也将持续积极跟进项目进展,并对存量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防控检查。一旦发现相关业务有风险苗头,将立即提前终止相关产品以确保投资安全,并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信息。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