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9月25日电(记者 潘清)作为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内容,“自愿信息披露”也是法定信息披露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上海证券交易所25日发布相关指引,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明确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与新证券法相衔接,证监会通过相关规章和业务规则明确了自愿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
在此基础上,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进一步丰富细化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要求,并为科创公司实践自愿信息披露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建议。
根据指引,自愿信息披露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应当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自愿信息披露的类型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预测信息、研发信息、业务信息、行业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
除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尽可能简明友好外,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还应注意保持必要的一致性与持续性,同一类事项原则上应当持续披露,不应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能“报喜不报忧”。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构建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是科创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科创板开市以来,相继迎来一批代表新经济发展方向、拥有“硬科技”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内部治理、盈利模式、产品形态、研发活动等方面与传统企业存在差异,其科创属性、成长属性、价值属性需要从更多维度进行呈现,自愿信息披露的运用也更为普遍。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科创公司自愿披露的公告数量已占公告总数的约20%。除以往常见自愿信息披露类型外,科创公司还主动披露行业变化、研发进展、运营数据、业务合作等信息。这些信息提升了科创板信息披露的针对性,也加深了投资者对科创公司的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