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转让” 掩饰银行兜底性借款
本报记者/慈玉鹏/张荣旺/北京报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示,吉林舒兰农商行与某农商行因信托受益权转让起纠纷,《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舒兰农商行已涉及数起类似纠纷。记者从业内人士了解到,银行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可以降低银行信贷规模和存贷比指标等。
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周毅钦表示:“金融机构放款层层嵌套目前是监管部门打击力度最大的问题领域之一。因为该放款模式转嫁了机构风险,从而增加了区域性风险甚至是系统性风险的概率。”
“转让”纠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12月1日,某城商行与渤海国际信托签订《资金信托合同》,主要内容为:信托以银行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渤海国际信托作为受托人,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亿元,信托期限为24个月。信托资金运用于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叶公司”),并约定受益人可按合同约定转让该项信托受益权。同日,该城商行将两亿元支付给渤海国际信托。2016年12月16日,渤海国际信托向小叶公司发放两亿元贷款。
同在2016年12月1日,该城商行将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舒兰农商行,又被舒兰农商行转让给南充农商行,约定南充农商行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从舒兰农商行购买《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并于2018年11月30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
经舒兰农商行起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南充农商行到期未向舒兰农商行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已经构成违约,判决南充农商行立即给付原告吉林舒兰农商行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99亿元及违约金等。
另一起纠纷始于2016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12月16日,泉州银行与国民信托签署《民正1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民正信托合同》”)。该信托资金的规模为3亿元,信托期限为两年。信托资金用于向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威公司”)发放贷款。同日,泉州银行将信托资金3亿元支付给国民信托。
2016年12月16日,泉州银行又与舒兰农商行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将其享有的《民正1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舒兰农商行。转让价款为3亿元,舒兰农商行于当日向泉州银行支付了3亿元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舒兰农商行接收上述信托受益权当天,又将其转让给武威农商行,与武威农商行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
舒兰农商行起诉表示,武威农商行至今也没有履行约定的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武威农商行向舒兰农商行支付3.16亿元转让款。
记者就舒兰农商行屡陷信托受益权转让相关纠纷情况与其确认,该行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不作回复。
嵌套“面纱”
从上述案例来看,舒兰农商涉及纠纷的模式大致是:A银行设立资金信托后,向企业放款,然后转让信托受益权给B银行。B银行支付相关款项给A银行,然后B银行再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C银行,C银行承诺一定期限后向B银行支付转让款。
周毅钦表示:“上述模式中,A银行是资金过桥方,B银行是付款方,C银行是兜底方,放款给企业的过程属于层层嵌套,大概率与企业合作的是C银行,但C银行在资金或其他方面条件有限,故引入B银行、A银行入局。”
除上述路径外,某城商行人士告诉记者:“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来规避监管的方式有很多种渠道,比如说A融资企业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单一信托计划,B过桥企业投资该信托计划将资金转给A融资企业。然后,B过桥企业再将该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某银行,从而实现银行对A企业的融资。与正常发放贷款不同的是,银行机构实现了理财产品对应资产或被计入表外,或被记为同业资产,降低了信贷规模,规避了监管。”
该城商行人士告诉记者:“银行机构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避监管的情况,不少都涉及抽屉协议、信托回购等。若是企业最终不能回款,银行之间也可能会起纠纷。”
专注金融领域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告诉记者:“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运作,部分银行机构实现了规避存贷比要求、突破资金限制、给关联企业输血等目的。但在资管新规落地后,监管对金融机构嵌套放款进行了整治,目前情况已转好很多。”
上述城商行人士告诉记者:“监管趋严后,市场上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违规操作的情况明显减少,更多的是过去风险的暴露。但不可否认,目前违规开展的情况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