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备受业内关注的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靴子终于落地,“红线”确定为1年期LPR的4倍。
虽然新规在限定民间借贷利率,不适用于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但行业内普遍对借款人的日后投诉和可能引发的“逃废债”问题表示担忧。
借款人跃跃欲试
“隔壁几个起诉的准备撤诉,按照最新的重新起诉了”,一位借款人在微信群中庆幸道,幸好某个网贷平台这个月没有协商还款,还能再等等。
也有其他借款人提醒说,新规适用的是民间借贷,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不包括在内。
在抖音上,一则视频中一位借款人称,自己在某消费金融公司借款20万元,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22%,是否可以协商按照新规15.4%的上限执行,客服回复说,目前还没有相关协商减免的政策。而一位自称律师的人士则称,只有进入诉讼程序才会按照新规判决。
在该条视频评论留言中,有不少借款人表示,自己已经逾期,就等着相关机构起诉自己。
“目前还没有借款人提出要按照LPR 4倍计算息费,也希望监管部门能尽快出台一些细则,明确金融机构不受这个利率上限的影响。”一位消费金融公司的从业者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他们最担心的是,借款人是否会将大批向监管部门投诉,甚至去法院起诉。
“现在有很多中介专门鼓动客户投诉,可以预见将会形成投诉潮。大量客户受这些有组织煽动信息蛊惑,会产生不理性预期,涌向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投诉平台进行恶意和不实投诉,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上述消费金融公司人士担忧道。
“新司法解释对借款人的保护更多,而对出借人的保护相对不足。”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观察到,在新规公布之后,“反催收联盟”等恶意逃废债、群体性逃废债的微信群、QQ群一片狂欢。可以预见的是,部分债务人将逃废存量借贷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机构的存量业务风险大大增加,正常金融秩序或将受到影响。
出借人担心资金无法收回
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夏伟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规)第3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其含义是,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法官要按照新规来裁判,而不管借贷合同签订于此前还是之后。需要注意的是,现在进行的二审和马上要进入二审的均不适用新规。
一位正在清退中的网贷平台从业者对此忧心忡忡,他表示,在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之间的债务,虽然此时已经处于网贷平台的“三降”后期,但量仍然不小。
他认为,至少对早于2019年8月20时点前形成的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新规的影响,因为在这之前并没有LPR。
也有已暴雷平台的出借人在微博上表示,担心债务人会出现更多逃废债行为,自己的本金更难以催回。
而新规第32条第1款还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历史形成的高利率是在高逾期、无有效催收的环境下形成的,此时利率上限的大幅下调,对清退平台无疑带来更多的逃废压力,并增加了法催难度,对清退平台来说传导下来的资金压力会进一步影响到广大出借人的利益。”该从业者表示。
存量合同如何认定引争议
随着《规定》的出台,部分地方法院已经开始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新的利率上限。
一位消金公司从业者向记者透露,目前法院系统在司法实务中,不光是把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适用到金融借贷纠纷,更严重的问题是,把渐进变化并最新形成的政策精神回溯适用到几年之前就已经签订和履行甚至已经履行完毕的贷款合同中。
“这种回溯适用的方式产生的后果,就是消费金融公司在几年的经营历史上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一夕之间在法律性质上变为‘不当得利’。对几十亿元甚至几百亿元的资产,公司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法律所保护的所有权,只等他人来取走。而这种翻天覆地的后果,并不是因为金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什么违法违规的行为,而是合法合规、不知不觉地进入了这样的境地。”该从业者表示。
他认为,这所谓的“不当得利”如果按照4倍LPR来算,可能已经超过几百亿元。这几百亿元的收入并没有全部形成公司的净资产,其绝大部分已经在经营过程中作为必要成本花出去了,也就是说,一个公司的净资产可能已经远远不足以抵偿客户能够通过法院索回的所谓“不当得利”的数额。
他担心,这样的法律适用方式会让大量的客户会认为金融机构此前已经收取的息费是非法所得,认为自己有权索回,并涌向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法院。现在这个苗头已经开始出现。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存量合同如何认定不仅是我国遇到的问题,从国际上看也有先例。此前日本政府也曾出台文件,保护24%利率范围之内的借款。而日本政府鼓励借款人哪怕已经还完了,只要找到证据,都可以起诉放贷机构,要求它们退还超过24%利率的部分,这直接导致很多放贷机构破产倒闭。
陈文分析到,新规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主要是对于民间借贷带来冲击。从机构层面,可能会对小贷公司造成一定影响。此外,从目前看,争端可能会涉及到存量合同。他认为,最高法接下来或将对各地高院有一个解释性的文件,说明持牌金融机构是否也要参考LPR 4倍的标准。
夏伟认为,在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偿还的利息,年利率超过起诉时四倍LPR但在36%以下部分,新规落地后单纯借款人起诉返还,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已经了结的债务双方举证均存在困难,法院查明事实也很困难,同时,这也会打乱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和秩序,弊大于利。
“当然,如果计算的结果是债务人已还清本息,债务人反诉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在36%以下的部分我认为仍不会被法院支持。”夏伟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