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海淀法院网消息,马先生2017年在某商场超市店内购买桃花姬阿胶糕112盒,货款44576元。后马先生认为涉案商品虚标脂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马先生货款44576元并赔偿445760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超市退还货款,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马先生于2017年6月25日在某商场超市店内购买桃花姬阿胶糕112盒,货款44576元。后发现涉案商品虚标脂肪含量,违反食品安全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马先生认为,超市违反禁止性经营规定,属于明知情形。故马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马先生货款44576元并赔偿4457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商场超市辩称,第一,超市不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超市采购时查验并取得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每批货物在购进时均查验随货附带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能够确认采购的产品来源合法且查验手续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超市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应尽的注意义务;
第二,桃花姬阿胶糕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合格产品。目前国家未就涉案产品制定国家标准,也无行业标准,生产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5月5日制定了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涉案产品已经出厂检验合格,微生物、理化指数等各项指标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生产企业具有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定期由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送检的阿胶糕产品进行检验并均检验合格,案涉产品符合上述规定,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三,涉案产品脂肪含量标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先生超市购买涉案产品,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对于本案争议问题,法院在审理中逐一分析如下:
首先,超市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超市提交了供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东阿公司的成品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以证明其尽到了必要的查验义务。马先生认为上述成品检验报告单与涉案产品并非同一批次或并未检测其主张内容、与商品上的检测报告单不一致,但马先生主张涉案食品脂肪含量超标,该情形系需要技术检验检测才可以发现的情况,作为一般销售者无法获得或获得该信息所需要的技术或成本支出明显高于一般的经营预期。综合上述情况,超市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本案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但书条款中规定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一方面,涉案产品脂肪的标注不具有特殊营养价值、保健价值,也不是特定群体进行营养摄入和功能性辅助作用的食物来源,不影响一般消费者对该食品的安全贮存、安全食用;另一方面,涉案产品脂肪含量标注不实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对该食品安全标准的判断高于其实际安全标准,故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综上,马先生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三,是否应退货退款的问题。
——马先生提交第三方以GB5009.6规定的检测方法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所购买产品的脂肪含量与标注不符,超市称该检测报告系马先生诉前对案涉产品进行的单方检测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和内容要求,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对其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马先生申请对涉案产品的脂肪含量再次进行检测并无必要,本院对其该项申请,不予准许。因马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证明涉案食品的标签确有不实之处,在标识上存在瑕疵,故马先生主张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