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叶映荷
9月初,一则显示“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的判决书在业内掀起一阵风暴。尽管金融机构不在民间借贷的定义范围内,但民间借贷利率的新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存在较大争议,如果适用,或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最新的LPR的四倍为15.4%,大幅低于24%。
不过,近期又有多地法院就类似案件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对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判决中,仍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这是否意味着市场可以松一口气了?
新司法解释暂不适用于金融机构
(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判决书提到,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各级地方法院一直套用此判例。
8月20日,民间借贷利率新司法解释出来后,市场开始讨论4倍LPR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也适用于金融机构。9月初,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借款解纷则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该判决出台后引发了业内争议。
不过,澎湃新闻发现,近期多则判决书仍然沿用年利率24%为金融机构融资费用上限。
9月28日,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民初字132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彬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4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9月27日,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内222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营业部借款6484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9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95235.24元、利息人民币4033.56元、罚息人民币4130.56元、复利人民币166.30元(暂计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9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9413号判决书显示,借款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融消费金融借款本金116206.42元、利息13095.66元、罚息3177.5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0年06月16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至款清之日)。
一位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这释放了一个信号——LPR的四倍暂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过渡期?未来或仍将参考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上述业内人士也表示,金融机构的司法判决应该会存在一个过渡期,未来的趋势可能也将以四倍的LPR为上限,并且按照APR(年化利率,即名义利率)计算。
按照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曾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如果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立法本意出发,即使新司法解释排除了对持牌金融机构的适用,持牌金融机构也应当参照新司法解释中的利率保护上限开展经营活动。”
但金融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界定尚不明确。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间借贷,自2005年人民银行开启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没有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即小贷公司并非持牌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一位北京的业内人士曾透露,目前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也在组织研讨新规的适用范围,讨论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