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满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合规稳健经营的客观需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 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zqyj@pbc.gov.cn。
4.将意见传真至:010-660516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
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特别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新要求,都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中予以体现。
(二)根据法律修改及时完善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目前正组织对该法再次进行全面修订。《处罚规定》作为规范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工作的部门规章,应当与最新立法保持一致,并及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最新进展对条文进行调整。
(三)满足金融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
行政处罚是促进金融机构合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而原《处罚规定》发布时间较早,整体制度设计已经难以满足落实“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要求和人民银行工作的客观需要,亟待进行修订。
基于以上原因,《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将修订《处罚规定》纳入其中,并依据相关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拟定了新的《处罚规定》。
二、主要思路
(一)以“查处分离”为核心,理顺行政处罚程序。
“查处分离”机制有利于规避行政执法中的道德风险和人情风险,制约和控制权力滥用,统一处罚尺度和标准,促进执法检查工作和行政处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处罚规定》以“查处分离”为核心,对行政处罚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相关文书等进行了重新设计,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
(二)坚持问题导向,提升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性。
针对原《处罚规定》在管辖、行政处罚委员会运作、案件调查程序等方面存在的规定较为概括、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处罚规定》进行了全面完善和规范,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丰富了人民银行在案件调查、文书送达等方面的手段,明确了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的义务和相关处罚措施。
(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处罚的透明度。
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修改,以及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等新要求,完善权利义务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行政处罚结果告知及公示、罚款缴纳等制度要求,进一步增强行政处罚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度。
三、主要修订内容
《处罚规定》共8章54条,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职能分工、管辖、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设立与职权、案件立案和调查、案件审理和审议、陈述申辩和听证、处罚决定等事项,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真正做实行政处罚委员会,发挥集体审议功能。
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明确人民银行各级行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议和决定,审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同时,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会议审议和书面审议方式,增强了审议的灵活性。
(二)以“查处分离”为核心,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明确执法部门、法律部门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完善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陈述申辩和听证、决定等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加强行政处罚程序与其他法律程序的衔接。
明确人民银行不仅可以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立案,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还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其他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可以依法与其他监管部门建立执法合作机制,有利于促进监管协助,扩大对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覆盖面”。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与推行“查处分离”相结合,由法律部门作为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案件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法律文书制作等职责,将法制审核融入行政处罚全过程。同时,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