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逾期基本情况
前期,安信信托(60081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601988,股吧)”)申请借款,截至目前中国银行提供的借款本金中9.78亿元已经处于逾期状态。
作为增信措施,公司取得上述借款时已将所持有的部分金融企业股权质押给中国银行,截至6月30日,上述质押资产账面价值为11.19亿元。同时,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高天国先生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风险提示
若未能妥善解决上述债务逾期事宜,可能面临诉讼、仲裁、资产被冻结、拍卖等事项,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的影响。目前,公司正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风险化解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公司将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方案,本次债务逾期暂未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晔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0-060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3宗案件尚在审理中;1宗案件一审已撤诉;4宗案件已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11.04亿元;已撤诉案件的金额83.87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已撤诉案件未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新增诉讼案件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收到起诉书,涉及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具体公告如下:
(一) 涉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
(1)案号:(2020)黑06民初169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63,599,219.1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195,874.73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信托合同》,信托总规模2.21亿元,信托期限为12个月。同日,被告就信托合同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信托期限届满后由被告安信信托或安信信托指定的第三方受让原告持有的标的信托项下的受益权。涉案信托产品至今分配的款项未达到《承诺函》中约定的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的金额,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其在《承诺函》中承诺。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 涉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
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沪74民初2489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东证资管-平安银行(000001,股吧)-龙江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人民币372,00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延迟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给被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为人民币29,944,966.67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10月,原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东证资管-平安银行-龙江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与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信托合同》,投资金额4亿元,期限24个月。《信托合同》订立后,原告与被告另行签订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安信信托需在2018年10月11日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但被告至今仍未足额支付信托收益权转让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三) 涉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收到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
(1)案号:(2020)吉01民初2826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514,958,904.1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8,279,554.14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8月3日受让此信托受益权并将转让价款转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未能在2019年8月3日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 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上海宇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公告编号为临2020-049号),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沪0105民初13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上海宇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3.27元,由原告负担。
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宗案件的二审判决情况(公告编号为临2020-022号,案号为(2019)豫01民初1554号、(2019)豫01民初1555号)。2020年9月25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述两宗案件再审受理的通知,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5362号、(2020)最高法民申5363号。
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公告编号为临2020-047号,案号为(2019)冀05民初120号)及涉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公告编号为临2020-048号,案号为(2020)云01民初302号)。上述两宗案件公司已提起上诉。
三、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涉及上海宇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原告已经撤诉,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上述新增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可能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