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近日,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简称“圆通速递”)就因顾客寄送的皮鞋在运输过程中不翼而飞被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定圆通速递赔偿原告皮鞋的价值252.73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8民初6673号)显示,原告李某全与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原告查询快递的实际运输及验收情况,并出具书面证明;赔偿原告3倍邮费人民币120元及经济损失253.73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9日,原告通过被告寄送衣物,总重量为6.01千克,运费40元。2019年11月29日,收货时称重4.849千克,缺少一双价值253.73元的皮鞋。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货物丢失,且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
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货物运输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货物送达时包装完好,不清楚货物是否丢失及丢失原因,但鉴于货物重量变化,故同意退赔运费120元或者赔偿损失253.73元。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运输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系争快递收件人出具证明,载明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当面验货,内装物品应退回5件,实际退回4件,被告方的快递员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在案证据反映系争快递重量减少,故被告应赔偿货物损失,即253.73元。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对原告要求退赔3倍运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原告关于查询快递运输、验收情况,并出具书面证明的要求不属于诉讼请求,且相关事实已经查明,故不再对此进行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全252.73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全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创立于2000年5月28日,现已成为一家集快递物流、科技、航空、金融、商贸等为一体国内国际协同发展,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供应链企业。2016年10月,圆通在行业内率先上市(600233.SH)。截至2019年底,圆通全网拥有分公司4000多家,服务网点和终端门店7万多个,各类转运中心133个,员工40万余人,快递服务网络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县级以上城市已基本实现全覆盖。
圆通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显示,快件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短少、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寄件人违规交寄或填单有误,造成快件延误、无法送达、无法退还,或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快件服务组织有偿代为封装的,承担因封装不善造成的延误、毁损、灭失的责任……为保证快件安全送达,寄件人办理寄件时须如实申报快件内容和价值,并准确、清楚的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
国内快递服务协议中赔偿标准如下: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贵重物品建议选择保价,保价费最低为1元。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毁坏、损少,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文件最高不超过100元/票,如核销单、提单等重要文件按(3)条规定保价付费和赔偿;
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单票价值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价值在1000元(含)以内,保价费为1元;价值1000元至2000元(含),保价费为2元;价值在2000元至1万元(含),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3‰;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含),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3‰。如快件丢失、损毁、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
寄件人应选择足额保价方式,防范保价快件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a.寄件人未足额投保,按货物实际损失比例(声明价值/实际价值*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b.寄件人超额投保,按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