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0号)显示,经查,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能之原”,836224)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4月30日,能之原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能之原董事长蒋艳兰、董事会秘书黄天宙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能之原、蒋艳兰、黄天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能之原、蒋艳兰、黄天宙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能之原于2008年5月14日在广州成立。蒋艳兰为法定代表人,黄天宙任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19年6月30日,黄天宙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0.52%。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6224,主办券商为中信建投证券,2019年1月16日,主办券商变更为首创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19年3月29日,能之原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与中信建投签署了《关于之》、2019年1月16日与首创证券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书》,上述协议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由首创证券担任公司的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020年6月30日,能之原公告称,因无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缺少编制年度报告的工作人员等原因,未能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因未能于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能之原股票于2020年5月6日起被股转系统停牌。截止风险提示发布之日,能之原尚未完成201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40号
关于对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蒋艳兰、黄天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艳兰、黄天宙:
经查,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之原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4月30日,能之原未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且不符合《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规定的延期披露年度报告相关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能之原董事长蒋艳兰、董事会秘书黄天宙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能之原、蒋艳兰、黄天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