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关于废止〈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标志着广东省涉及机构改革的法规规章专项清理工作至此告一段落。
据了解,该次清理自2018年底启动,清理修改的法规规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因涉改单位的有关职责已经划归其他单位行使,对法条中的职责承担单位作出修改;因原来承担不同职责的单位已经合并为同一单位,对法条中的机构职责合并表述;因原来由一个单位行使的职责已经分由不同单位行使,对法条中的机构职责分别表述;因涉改单位在机构改革后不再承担有关职责,对有关职责规定予以删除;因机构改革后有关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动,对条文表述作出调整。
另外,按照专项清理和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法规规章中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与国家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广东也一并作出修改。
由于清理的项目繁多、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清理工作按照“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原则进行推进。
如根据第一批清理结果,广东省政府2019年9月23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粤府令第266号),修改了8部规章;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9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了10部法规等。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9年9月23日第一份决定发布至今,广东通过清理,已合计修改、废止了98部涉及机构改革的法规规章,数量之多、力度之大均属历史之最,将为机构改革后各单位依法有效履职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