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郭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51号)显示,经查,郭帅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第一创业”,002797.SZ)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向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客户提供知识测评答案,承诺新三板新股申购收益,并谋取不当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经纪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经纪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郭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郭帅在第一创业登记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登记编号为S1080118040037,登记状态为正常,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
官网显示,第一创业前身是1993年4月成立的佛山证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2.024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刘学民,总部设在深圳。2016年5月1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第一创业”,证券代码“002797”。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51号
关于对郭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帅:
经查,你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向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客户提供知识测评答案,承诺新三板新股申购收益,并谋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经纪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经纪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