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车险综改窗口期现“集中退保”,个别公司佣金损失上千万!这些风险需警惕!
车险综合改革正式实施已近一个月,各公司车险业务开展虽有难度,但仍有序进行中。
然而,有一群嗅觉敏锐的人,洞察到了车险综合改革窗口指导期的“商机”。他们自称是可代理大批量“以租代购”公司新车商业保险业务的中间人,并在投保后一个月内集中退保,获取“佣金”上千万。
《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中国银保信已于近日向各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疑似新购车辆“集中退保骗佣”欺诈风险的提示函》(下称《提示函》),称在今年5月至7月,多家经营车险业务保险公司在承保“以租代购”公司的新车保险业务中,不同程度遭遇因大量集中退保导致大额佣金损失的疑似保险欺诈行为。
据了解,此类行为在同业中持续出现,多个案例形态具有较大共性,个别公司佣金损失千万元以上,疑似已经形成“集中退保骗佣黑产”。
某中型财险公司资深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在车险综合改革前,有些保险公司一线业务员因业绩压力铤而走险,给出某些渠道高达40%至50%的佣金,“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本身违背了行业自律,遇到退保情况也只能认不能说,也因此被有些中间人抓住了把柄”。
某地方财险公司高管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称,“以租代购”新车集中退保现象长期存在,这次集中爆发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疫情期间,“以租代购”公司积压了很多新车卖不出去,经营遇到困难便打起了“歪主意”;二是车改前夕,各大保险公司尤其是小公司疯狂抢单,佣金给的高,也给了不法分子更多作案动机。
“退保黑产”延伸至车险领域
《提示函》披露称,今年5月至7月,有自称可代理大批量“以租代购”公司新车商业保险业务的中间人,以“以租代购”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以保费分期贷款机构或其它资金提供方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新购车辆的商业保险。
中间人以车辆数量大,保费规模可观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费到账次日向中间人和被保险人指定的账户返还佣金。此案例中有4家资金方作为投保人、5家“以租代购”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持营业执照扫描件和车辆合格证扫描件分批次向某保险公司不同分支机构投保商业保险累计千余单,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佣金近两千万元。
此后不足一个月,各投保人陆续向保险公司发起集中退保申请,该保险公司立即联系中间人和被保险人确认退保情况及佣金退还事宜,发现中间人已无法联系,部分被保险人亦无法联系。调查后发现部分被保险人已人去楼空、部分为工商注册信息虚假,尚能联系上的被保险人也明确表示无法返还佣金。
据上述中型财险公司资深人士透露,有些“以租代购”公司主要就是以高额车险返佣为生,凭借保费规模较大,能取得高达40%至50%的佣金。而车险综合改革势在必行。“这可能也是他们赶在改革正式实施前退保,捞一笔佣金的意图所在,毕竟保险公司自身行为也站不住脚”。
有汽车行业人士表示,保险公司给非持牌的“中间人”佣金本身就有问题,也可能存在“套费”情况。
另有业内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坦言,相比而言,因个人退保成本较高,车险综合改革前后也并未出现“集体退保”的现象。“一方面,退保时,有可能会被代理人要求退回此前较高的佣金;另一方面,购买新保的佣金会少很多”。
投保主体、业务行为、投保材料有“猫腻”
为避免业内更多公司遭受同类损失,《提示函》列出了“以租代购”退保骗佣的三大风险特征。
从投保主体来看,有以下三个特征:
1、投保人为风控审核流程相对不规范、风控能力相对较弱的非银金融机构或科技公司。
2、被保险人为新近成立的“以租代购”公司,或虽成立时间较长但近期进行过工商信息变更,同时被保险人注册资本较低。
3、投保业务各环节均由中间人安排,保险公司全程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了解不足。
从业务行为来看,有以下五个特征:
1、投保车辆均为新购置车辆,涉及车辆数量一般为数十台以上。
2、车辆保险均为提前购买,且投保远超基本需求的高额商业车险。
3、要求保险公司返还高额佣金,且对返佣时效要求极高,通常为保费到账次日返还佣金。
4、分批多次投保。
5、投保后短期内集中退保(自首批投保业务起约一个月内)。
从投保材料来看,有以下三个特征:
1、有被保险人营业执照造假情况。
2、有新车合格证未加盖车辆制造企业的产品合格专用章情况。
3、有购车发票造假情况。
三点风控建议
《提示函》表示,新车集中退保骗佣疑似欺诈行为已造成部分公司巨额损失,并有在不同公司、地区持续蔓延、花样翻新等趋势。为避免损失持续扩大,请各有关财产险公司对此类业务予以重点关注。
一是建议各公司着重关注具有上述风险特征的业务,提醒各分支机构提高风险意识。
二是建议各公司对自身业务数据进行筛查,及时化解风险,并将已经发生的疑似骗佣案件及时汇总到中国银保信。
三是建议各公司建立健全核保端反欺诈机制,对机动车辆发票、相关企业工商注册信息等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审查,从根本上遏制欺诈风险。
中国银保信也将积极协助行业各主体,利用行业数据进行筛查,帮助各公司丰富线索,共同推进相关反欺诈工作开展,促进行业反欺诈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