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53号、154号)显示,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黄印强、余道前在执行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迅网络”)IPO审计项目及内部控制鉴证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鉴证方面
(一)未恰当识别高管、员工借用资金相关内控缺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黄印强、余道前审计时已关注到雅迅网络存在为高管、员工提供购房借款超出公司正常经营范围、高管超额预支年终奖、员工超期借用备用金等情况,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黄印强、余道前未了解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评价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运行的有效性,也未识别出相关内控缺陷。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识别产成品出库流程相关内控缺陷。审计底稿中描述产成品出库流程为发货人员编制销售出库单后交由物流公司承运,实际流程为货物发出后发货人员补做销售出库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黄印强、余道前未准确了解产成品出库流程,未识别产品已出库但未录入出库单的内控运行缺陷,未发现2017年部分货物出库时间晚于交付时间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八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未恰当评估识别出的内控缺陷对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的影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黄印强、余道前在审计底稿中识别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经复核、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未经复核两项内控缺陷,但未见考虑上述两项内控缺陷对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此外,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黄印强、余道前还存在未实际查验产成品出库控制测试选取的样本、内控鉴证业务计划缺失等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财务报表审计方面
(一)未恰当评价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披露和列报
一是根据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披露,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作为关键管理人员均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但公司未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十条的规定披露2015-2017年向关键管理人员提供资金的往来金额。
二是现金流量表对公司2015-2018年向高管、员工提供资金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按照净额列报,未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总额列报。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黄印强、余道前未恰当评价公司上述财务报表的披露和列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6)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未执行关键审计事项收入确认的部分审计应对程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黄印强、余道前将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已评价并测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报告各期软件及服务收入均超过当期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但审计底稿中未见评价并测试与软件及服务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有效沟通。审计底稿中未见执行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第七条的规定。
此外,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黄印强、余道前在存货跌价准备审计过程中使用公司提供的存货库龄表,对存货库龄表未见执行审计程序以评价其可靠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三条的规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黄印强、余道前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黄印强、余道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控股,于1998年8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6800万元,主要致力于卫星导航定位、车载终端及服务中心软件的生产与销售,以及以终端产品为支撑的移动位置信息(LBS)运营服务;企业定位为“移动位置应用软硬件一体化解决方案及运营服务提供商”和“移动数据通信与卫星导航定位的交叉融合技术研发商”。
致同是中国最早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成立于1981年。致同总部设于北京,是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GTIL,致同国际)在中国唯一的成员所,英文名称为Grant Thornton。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致同在全国拥有28个分支机构,超过270名合伙人,6000余名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逾1200人。致同是首批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同时也是首批获得H 股企业审计资格的内地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PCAOB 注册。
涉事的2名注册会计师黄印强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合伙人,余道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项目经理,相关情况如下: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执行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迅网络”或“公司”) IPO审计项目及内部控制鉴证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鉴证方面
(一)未恰当识别高管、员工借用资金相关内控缺陷。你所审计时已关注到雅迅网络存在为高管、员工提供购房借款超出公司正常经营范围、高管超额预支年终奖、员工超期借用备用金等情况,你所未了解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评价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运行的有效性,也未识别出相关内控缺陷。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识别产成品出库流程相关内控缺陷。审计底稿中描述产成品出库流程为发货人员编制销售出库单后交由物流公司承运,实际流程为货物发出后发货人员补做销售出库单。你所未准确了解产成品出库流程,未识别产品已出库但未录入出库单的内控运行缺陷,未发现2017年部分货物出库时间晚于交付时间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八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未恰当评估识别出的内控缺陷对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的影响。你所在审计底稿中识别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经复核、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未经复核两项内控缺陷,但未见考虑上述两项内控缺陷对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此外,你所还存在未实际查验产成品出库控制测试选取的样本、内控鉴证业务计划缺失等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财务报表审计方面
(一)未恰当评价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披露和列报
一是根据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披露,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作为关键管理人员均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但公司未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十条的规定披露2015-2017年向关键管理人员提供资金的往来金额。
二是现金流量表对公司2015-2018年向高管、员工提供资金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按照净额列报,未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总额列报。
你所未恰当评价公司上述财务报表的披露和列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6)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未执行关键审计事项收入确认的部分审计应对程序。你所将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已评价并测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报告各期软件及服务收入均超过当期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但审计底稿中未见评价并测试与软件及服务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有效沟通。审计底稿中未见执行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第七条的规定。
此外,你所在存货跌价准备审计过程中使用公司提供的存货库龄表,对存货库龄表未见执行审计程序以评价其可靠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9月23日
关于对注册会计师黄印强、余道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印强、余道前先生: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迅网络”或“公司”) IPO审计项目及内部控制鉴证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鉴证方面
(一)未恰当识别高管、员工借用资金相关内控缺陷。对于审计时已关注到的雅迅网络存在为高管、员工提供购房借款超出公司正常经营范围、高管超额预支年终奖、员工超期借用备用金等情况,你们未了解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评价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运行的有效性,也未识别出相关内控缺陷。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识别产成品出库流程相关内控缺陷。审计底稿中描述产成品出库流程为发货人员编制销售出库单后交由物流公司承运,实际流程为货物发出后发货人员补做销售出库单。你们未准确了解产成品出库流程,未识别产品已出库但未录入出库单的内控运行缺陷,未发现2017年部分货物出库时间晚于交付时间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八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未恰当评估识别出的内控缺陷对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的影响。审计底稿中识别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经复核、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未经复核两项内控缺陷,但未见考虑上述两项内控缺陷对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此外,你们还存在未实际查验产成品出库控制测试选取的样本、内控鉴证业务计划缺失等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财务报表审计方面
(一)未恰当评价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披露和列报
一是根据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附注披露,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作为关键管理人员均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但未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十条的规定披露2015-2017年向关键管理人员提供资金的往来金额。
二是现金流量表对公司2015-2018年向高管、员工提供资金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按照净额列报,未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总额列报。
你们未恰当评价公司上述财务报表的披露和列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6)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未执行关键审计事项收入确认的部分审计应对程序。你们将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已评价并测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报告各期软件及服务收入均超过当期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但审计底稿中未见评价并测试与软件及服务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有效沟通。审计底稿中未见执行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第七条的规定。
此外,你们在存货跌价准备审计过程中使用公司提供的存货库龄表,对存货库龄表未见执行审计程序以评价其可靠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