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9号)显示,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埃森普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埃森普特”,832984)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至今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规范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公司因拖欠货款被工业云制造(四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起诉,并于2019年12月28日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涉及金额785.39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6.32%。公司迟至2020年2月25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苏琳因此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但公司至今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成都埃森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致力于成为焊割设备制造专家。刘莉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8.66%。目前,公司所有产品都获得了CCC认证。公司的用户涉及船舶制造、建筑、机械加工、车辆制造、管道制造、航天航空、容器制造等各行各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焊割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5年7月24日,埃森普特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挂牌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埃森普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埃森普特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至今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规范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公司因拖欠货款被工业云制造(四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起诉,并于2019年12月28日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涉及金额785.39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6.32%。公司迟至2020年2月25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苏琳因此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但公司至今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