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
中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于1988年,曾在2004年、2009年、2016年、2018年先后四次作出修正和修订。本次提请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强化了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并重理念,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交易、与有关法律衔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
为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修订草案增加五方面具体规定。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二是在基本原则中增加风险防范原则。三是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中增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其分布情况的内容。四是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体或者动物疫病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五是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
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方面,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增加对公民自觉增强保护生态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要求;在第三章增加具体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以及为食用非法购买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对餐饮场所的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草案规定制定“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适时调整,增加从猎捕、人工繁育、交易、运输等方面加强对“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全链条管理的规定。同时,草案还增加对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