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落地,由相较于过去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下降至一年期贷款利率LPR的4倍。此前,一份平安银行和借款人的司法判决书引发大范围讨论,民间借贷新规对于金融机构是否适用再次成为焦点。目前,该判决已从裁判文书网撤下。
近期,裁判文书网又密集披露了一批判决书,在多起涉及银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判决中,法院判决的利息和罚息扔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标准执行。
多地法院暂按24%上限判决
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洪某向持牌金融机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支付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照4倍LPR支付借款利率。
中新经纬客户端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已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件引发的争论还在继续,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是否适用LPR4倍上限?讨论归讨论,近期多份涉及金融机构的判决书中,法院仍然支持年利率24%上限。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0)川1011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判决借款人向原告中银消金偿还借款利息2119.97元(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以48943.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60%计算),以及从2018年6月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76725.12元为计算基数,利息、滞纳费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9413号判决书显示,关于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原告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至款清之日,未超过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华融消金借款本金11.6万元、利息13095.66元、罚息3177.5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至款清之日)。作出判决的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应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9.52万元、利息人民币4033.56元、罚息人民币4130.56元、复利人民币166.30元(暂计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上述案例不难看出,不同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仍支持金融机构的利息、滞纳费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为何对于金融机构的判决出现不同结果?“在相同的法律规范之下,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跟当事人举证不同、参与决定裁判结果的人员认识不一、法官认识的阶段性等原因有关。”北京市京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对中新经纬客户端指出。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各地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规)的理解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二是法官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三是不同案件的借款时间、受理时间等基础事实不同。比如新规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2020年8月20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一般情况下,已经受理正在一审或二审过程中(2020年8月20日前)的民间借贷案件,不能依据新规主张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的4倍LPR。
此外,新规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李旻倾向认为,金融机构并不适用4倍LPR上限。
不过,易观分析金融行业分析师张凯指出,即便今后法院支持持牌金融机构以24%的年化利率进行借贷,但是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利率被调低,为了保证自身业务的竞争力,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在未来可能也将进行调整。
业内:山寨借款APP或死灰复燃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后,不少金融机构陷入了纠结之中。一方面,司法解释明确,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在公众普遍认知中,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不应该比民间借贷还高。
一位消费金融公司从业者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未来如果按照LPR的4倍判决,公司会进一步加大风控端,“今年一直都在调整,进口变严”。
另一位消费金融公司从业者坦言,大幅下调利率的后果就是供给端越来越少,从而导致借款人在持牌金融机构借不到钱,而地下钱庄、山寨借款APP可能会死灰复燃、趁虚而入。
此外,相较于银行、消费金融机构等明确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的身份处境尴尬。一位小贷公司从业者表示,“目前处于半歇业状态,还要再观望一阵子”。
中新经纬客户端得到的一份广东省小贷协会行业影响调研报告显示,有64.29%接受调查的小微企业和自然人担心小贷公司为满足新规对借贷利率的要求,将提高准入门槛和风控手段,从而导致其无法获得资金支持。
比如,在调研报告中谈到一起案例,个体工商户陈女士与丈夫经营一家快餐店,此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流动资金基本全部用于支付铺租、管理费和库存。疫情稳定后,陈女士夫妇计划简单装修店面,除了快餐生意外,晚上还打算做宵夜生意,因此向某小贷公司申请了一笔8万元的经营贷款。本来,该小贷公司已实地考察过陈女士经营的快餐店,并完成签约,但受到《决定》影响,该小贷公司告知陈女士将暂停发放该笔经营贷款。陈女士目前只能先向亲戚借点钱采购食材,店铺装修只能延后。
“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业界和学界存在争议。目前,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因此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此前撰文写道。
董希淼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规则认定金融机构贷款无利率上限,而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约束金融借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其结果是,不同的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立场不一,同样的案情判决结果往往不同。希望最高法院就此进行强调,并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孟博同样认为,若要统一地方法院的裁判尺度,需由最高院针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规出台更为细致的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