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袁园
日前,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取消了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持续推进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银保监会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意义重大。
明确各类投资业务标准
据悉,《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设计。
具体来看,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在具体投资资产的管理上,《通知》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细化和明确了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各类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是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业务的基础和最低要求,也是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依据。从具体内容看,能力标准主要在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设计、专业团队构成、制度体系建设、投资运作机制、风险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并针对不同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差异化要求。
此外,《通知》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十余年来,投资管理能力已成为提升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的有力工具。通过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培育风险管理文化,保险资金运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还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因此银保监会基于原有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制度框架制定了《通知》。
细化保险机构信披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对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
对于未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其应当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对照《通知》标准和要求,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并应当至少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确保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并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自评估相关情况。
保险机构出现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等重大突发事件或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情形的,应当于相关事项发生变动后的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并进行公开披露。重大事项未解决、投资管理能力暂不符合能力标准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业务。
“由于《通知》将原有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整合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对于此前已获得基础设施或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完成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发行债权投资计划产品,但产品投向仅限于原有备案能力允许的范围。”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前已发行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的,在完成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开展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