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14日讯 10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剑指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板桥保代”)存在2018年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额不足的违法行为,并对此处罚金3万元。
经泰州监管分局调查,江苏板桥保代2018年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额不足。江苏板桥保代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2017年江苏板桥保代营业收入为4064.92万元。2018年10月22日,江苏板桥保代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11日0时—2019年11 月10日24时,投保累计责任限额4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
此外,时任江苏板桥保代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赵继兰,对公司2018年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额不足负主要领导责任。
基于此,泰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江苏板桥保代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对赵继兰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
当事人: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18年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额不足。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2017年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4064.92万元。2018年10月22日,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11日0时—2019年11 月10日24时,投保累计责任限额4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司利润表、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单、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5〕第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改正,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
2020年9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当事人:赵继兰
身份证号:321083197405****
住址:江苏省兴化市星海花园
职务: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18年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额不足。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2017年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4064.92万元。2018年10月22日,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11日0时—2019年11 月10日24时,投保累计责任限额4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
赵继兰为时任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2018年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额不足负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利润表、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单、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江苏板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5〕第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赵继兰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泰州监管分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