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9号显示,誉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亨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誉亨投资于2015年8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誉亨投资未保存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誉亨起航1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起航1号)系由誉亨投资担任管理人且自行销售的私募基金。誉亨投资在自行销售起航1号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卓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誉亨起航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起航贰号)系由誉亨投资担任管理人且自行销售的私募基金。誉亨投资在自行销售起航贰号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卓某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誉亨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誉亨投资成立于2014年9月,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2015年8月13日,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审批,誉亨投资正式获取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登记证书编号:P1020550)。誉亨投资大股东为金玉石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林晖昌持股45%。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誉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誉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于2015年8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你公司未保存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誉亨起航1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起航1号)系由你公司担任管理人且自行销售的私募基金。你公司在自行销售起航1号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卓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誉亨起航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起航贰号)系由你公司担任管理人且自行销售的私募基金。你公司在自行销售起航贰号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卓某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