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也将有责任强制保险了。10月12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组织起草的《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坚持强制投保、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的原则。
(据10月14日澎湃新闻)
当前,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接种者受到损害之后,由谁赔偿、能否及时赔偿等问题都充满了变数。纵使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愿意承担责任,但由于疫苗的生产、流通、接种等涉及一个很长的过程,中间经手的机构和个人较多,损害事件如何定性、责任如何划分等,容易成为一本糊涂账,即使责任明确,赔偿款也未必能够及时足额到位,导致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
推出疫苗责任强制险之后,上述问题可迎刃而解,上市许可持有人支付保费,通过保险机制分担赔偿风险,实行共济保障。此后,因疫苗质量问题给接种者造成伤害、需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赔偿金来源问题,而且也使赔偿过程简单化,无论上市许可持有人还是接种者,都会多了一层保障。
但也要看到,假如这个险种的规则设计得不科学,对疫苗安全反而可能形成负面影响。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支付,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风险被分担,可能产生“只需缴纳保费、出事之后与己无关”等错误想法。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就需事先做好制度防范。更需强调的是,疫苗出现质量问题,即使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必赔付,但也应该付出相应代价,如提高保费额度、取消参保资格等,都是可选项目。并且,赔偿只是事故善后处理的一个方面,但只要存在违规或违法行为,赔偿就不能代替追责。
此外,除了要强化事故发生之后的赔偿与追责之外,更需前置干预疫苗生产、流通等过程,不管是出于对接种者的保护,还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保险公司都应该参与并强化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疫苗隐患。即使为了证实不予赔偿的情形,保险公司也得组成一个强大的技术监管队伍,并花费大量精力。唯有如此,责任强制险才能为疫苗筑起安全堤坝,并且确保这道堤坝不出现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