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郝显
10月9日,江苏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宝源胜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20年7月26日,宝源胜知持有新三板精选层公司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享科技)300万股股份,占同享科技总股本的6.61%。宝源胜知是同享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
2020年7月27日即新三板精选层挂牌首日,宝源胜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同享科技共计80,000股,占同享科技总股本的0.14%,成交金额112.91万元,宝源胜知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宝源胜知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杨帆作为宝源胜知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分管投资业务,为宝源胜知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减持金额较小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事发后,公司自愿锁定同享科技股份6个月并及时修订完善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给予宝源胜知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给予杨帆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