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20日讯 (记者 杨畅)昨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了“沪银保监通〔2020〕41号”行政决定书。
该行政决定书显示,经查,正通控股通过不正当手段,获批发起设立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正汽车金融)。自2015年3月东正汽车金融开业至今,正通控股为其控股股东。正通控股及其关联人与东正汽车金融违规开展关联交易,严重危及东正汽车金融的稳健运行。2019年4月、8月和2020年8月,东正汽车金融开展部分经销商贷款业务时,贷前用途调查、资金支付管理控制和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东正汽车金融的稳健运行。
上海银保监局对此作出的具体处罚为,令东正汽车金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清退控股股东正通控股持有的股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东正汽车金融应限制控股股东正通控股召开股东大会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分红权等相关股东权利,正通控股基于上述被撤销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本决定履行完毕前,东正汽车金融不得向违规股东退还资金。未按上述要求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决定书
沪银保监通〔2020〕41号
当事人: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董事会主席:王木清
当事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30楼ABC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及经销商汽车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控股)的申请,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举行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经查,正通控股通过不正当手段,获批发起设立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正汽车金融)。自2015年3月东正汽车金融开业至今,正通控股为其控股股东。正通控股及其关联人与东正汽车金融违规开展关联交易,严重危及东正汽车金融的稳健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
二、经销商汽车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019年4月、8月和2020年8月,东正汽车金融开展部分经销商贷款业务时,贷前用途调查、资金支付管理控制和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东正汽车金融的稳健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有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协议、业务资料、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等规定,现就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行为,撤销《上海银监局关于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沪银监复〔2015〕132号)、《上海银监局关于同意上海东正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沪银监复〔2017〕233号)、《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核准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沪银保监复〔2019〕500号)等相关批复中同意东正汽车金融控股股东正通控股出资、增资等行政许可,限制控股股东正通控股的股东权利,责令清退控股股东正通控股持有的东正汽车金融的股权,且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等规定,现就当事人经销商汽车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责令东正汽车金融暂停经销商汽车贷款业务。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东正汽车金融应清退控股股东正通控股持有的股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东正汽车金融应限制控股股东正通控股召开股东大会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分红权等相关股东权利,正通控股基于上述被撤销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本决定履行完毕前,东正汽车金融不得向违规股东退还资金。未按上述要求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