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和讯网 作者:破晓
2020年4月24日,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染织”)向证监会递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10月16日,证监会网站刊登了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根据阅读招股说明书与反馈意见,发现富春染织背后仍有不少疑问待解,比如富春染织招股书与年报惊现数据"打架"的情况,让人不经怀疑是粗心大意还是故意造假?公司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内部控制是否健全?
富春染织招股书与年报数据"打架"
资料显示,富春染织是集丝、纱、线漂染加工,棉纱贸易,制线、织布、服装、袜子生产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其中以色纱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要业务,据悉,在2019年营业收入中,色纱的销售收入占比超过91%,是公司最核心的产品。
富春染织于2017年开始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并于2019年6月13日终止挂牌,随后向A股发起冲击。研究发现,4月份IPO披露的数据与中小板挂牌期间披露的年报数据存在严重“打架”情况。
我们来看看究竟有哪些数据不同?我们简单把富春染织新三板期间披露的称为“老版财报”,今年4月的招股说明书称为“新版财报”。比如富春染织的旧版财报中,显示2018年净利润为1.03亿元,新版财报则是0.98亿元,较旧版减少484万元,低4.92%;2017年净利润的数据差别更大,旧版财报和新版财报的数据分别是0.88亿元、0.74亿元,新版较旧版相差1400多万元。
营业收入也不同。老版财报中,富春染织2018年营业收入为14.41亿元,新版财报中则显示14.34亿元,两者相差740万元;而2017年营业收入在两个版本财报中分别是13.34亿元、13.3亿元,相差433万元。
另外,老版2018年的每股收益变成了1.05元/股,2017年则为0.86元/股,分别与新版的财务报告相差0.05元和0.16元。
在近日证监会给出的反馈意见中表示,2017年和2018年,发行人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存在较多的差异,其中2017年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相比,净利润差异为1,408.03万元,差异占比达到20%。请发行人(1)说明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调整的合理性及合规性;(2)报告期发行人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变更;(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针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发表明确的意见。
富春染织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
招股书显示,2017 年 3 月 3 日,公司开具 2 张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中纺电子,合计金额 105 万元,中纺电子收到票据后背书给公司,并终由公司支付给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其他供应商。上述票据已全部兑付,未产生任何经济纠纷,也未因上述行为给银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2018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江西梦娜作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2 张,合计金额 1,000 万元。为配合江西梦娜的需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开具50 张银行承兑汇票给江西梦娜,单张金额 20 万元,合计金额 1,000 万元。上述票据互换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履行完毕,未产生任何经济纠纷,也未因上述行为给银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在反馈意见中提到,关于财务内控。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子公司进行转贷、协助客户进行转贷、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请发行人(1)在“公司治理”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通过出纳账户进行收支结算的情况及后续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1)核查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2)核查并披露相关资金往来行为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3)核查相关资金占用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是否未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为。
富春染织多次遭到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期内,富春染织还多次遭到行政处罚。
2020年1月17日,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发行人出具芜土执法〔2020〕 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在未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长江水净化处理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252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于非法占用的3,252平方米土地处理罚款,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15元,共计48,780元。
2017年5月21日,公司被芜湖市环境保护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芜环责改〔2017〕20号)。该决定书称,2017年5月2日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站部分工序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责令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4)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若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请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5)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负面媒体报道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