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新《证券法》,证监会前期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为了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方便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适用意见对第九条“重要信息系统”等主要概念的内涵及相关适用情形予以明确,进一步厘清了需向我会备案的机构范围。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对涉及备案程序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从备案系统、备案类型、备案程序、备案材料等方面作了详尽阐述,确保备案工作的可操作性。
目前,证监会相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已上线运行,全程支持在线办理备案。下一步,我会将依法开展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