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55号)显示,经查,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神光”)上海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无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人员向客户发布投资建议、误导性营销宣传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山东神光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该公司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公司的整改情况。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山东神光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8日,负责人为唐加润。山东神光成立于1996年9月3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唐加润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23%,王艳红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72%。
山东神光创建于1994年11月,系首批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咨询执业资格的合格专业咨询机构,公司证书编号:ZX0054,也是全国第一家成立证券金融研究所的证券咨询公司。截至2020年,公司注册资本、收入规模双过亿,员工超过500人,从传统金融企业向互联网+企业逐步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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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0〕155号
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6KFXX)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无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人员向客户发布投资建议、误导性营销宣传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