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1月2日发布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监管主体方面,《董监高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下,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在任职条件方面,关于《董监高规定》的说明指出,一是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二是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三是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构成提出针对性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分别至少有一人有该领域任职经历。
从负面清单看,《董监高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或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相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等情形。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