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2日讯 昨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2019年12月2日,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唐智控”)实际控制人胡庆周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赛格集团转让其所持部分英唐智控股份后,赛格集团合计持有英唐智控股份5590万股,占英唐智控总股本的5.23%。
2020年9月8日,赛格集团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英唐智控股份1800万股,占英唐智控总股本的1.68%,持有比例由5.23%降至3.55%。赛格集团在持有英唐智控股份的比例减少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停止卖出英唐智控的股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赛格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赛格集团成立于1986年1月,2003年实现“债转股”后,成为股权多元化的集团企业,目前公司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31亿元。
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赛格集团总资产108.60亿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31.14亿元。赛格集团拥有二级企业13家,三级企业34家,其中深赛格(000058)、华控赛格(000068)为“深交所”上市公司,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为新三板上市公司。赛格集团共有8000余名员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日,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唐智控)实际控制人胡庆周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你公司转让其所持部分英唐智控股份后,你公司合计持有英唐智控股份5,590万股,占英唐智控总股本的5.23%。
2020年9月8日,你公司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英唐智控股份1,800万股,占英唐智控总股本的1.68%,持有比例由5.23%降至3.55%。你公司在持有英唐智控股份的比例减少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停止卖出英唐智控的股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