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客户信息并伪造贷款合同,傅某侵占单位资金5500万余元。11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二审裁定,对傅某职务侵占罪维持原判。
1968年出生的傅某,原供职于嘉兴银行南湖支行,因本案于2018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就在傅某被抓一年后,2019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曾作出行政处罚,对嘉兴银行南湖支行傅某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指出,傅某对嘉兴银行南湖支行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银行和客户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最终导致发生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判决书显示,2015年底至案发,被告人傅某在任职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初步审核客户条件的职务便利,在贷款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复制客户贷款信息的方式,伪造贷款合同83笔,侵占单位资金5555.7561万元。
为掩饰非法所得,傅某将其侵占的赃款3432万元通过被告人姚某斌所在的桐乡市融金汽车销售公司账户进行走账,姚某斌在明知上述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被告人傅某的要求,将上述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并进行拆分、转移。
法院认为,傅某利用自己从事贷款发放审核的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贷款合同骗取贷款,并将相应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等,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一审判处傅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另姚某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20年10月28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傅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