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显示,经查,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安盛人寿”)重庆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工银安盛人寿重庆分公司以报销广告费方式通过5张财务凭证向重庆市某广告公司支付资金11.45万元,该广告公司并未向工银安盛人寿重庆分公司提供相应价值的广告服务,并将8.98万元转回至工银安盛人寿重庆分公司经办人处,该笔费用实际用于补贴工银安盛人寿重庆分公司经营费用支出。
工银安盛人寿重庆分公司总经理车长春、财务部预算员张瑾莹对报销审批核实不到位,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工银安盛人寿重庆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时任负责人万晓、现任负责人顾沁对任职期间的费用支出真实性失察,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决定对工银安盛人寿重庆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决定对车长春、万晓、顾沁、张瑾莹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工银安盛人寿于2012年7月经原中国保监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盛中国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合资组建成立。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
车长春时任工银安盛人寿重庆分公司总经理;万晓时任工银安盛人寿重庆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顾沁时任工银安盛人寿重庆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张瑾莹时任工银安盛人寿重庆分公司财务部预算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
当事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B塔平安国际金融中心第12层
法定代表人:车长春
当事人:车长春
身份证号:14010219641202****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职务: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万晓
身份证号:51020219800103****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
职务:时任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当事人:顾沁
身份证号:32020419811118****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怡和路****
职务: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当事人:张瑾莹
身份证号:50010619890805****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堆金村****
职务: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财务部预算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以报销广告费方式通过5张财务凭证向重庆市某广告公司支付资金11.45万元,该广告公司并未向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提供相应价值的广告服务,并将8.98万元转回至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经办人处,该笔费用实际用于补贴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经营费用支出。
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总经理车长春、财务部预算员张瑾莹对报销审批核实不到位,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时任负责人万晓、现任负责人顾沁对任职期间的费用支出真实性失察,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财务凭证、账户流水、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工银安盛重庆分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车长春、万晓、顾沁、张瑾莹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9日